解析:
对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的情形下,其进行上诉的法定时效如下:
首先,被告方向法庭提出上诉时,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则需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10个自然日内行使上诉权利;
若认为裁定结果不公,同样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5个自然日内提出上诉申请。
其次,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败诉的被害方,如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