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筹集到相关证人的证词、书面证据以及实物证据等,以证明您受到了他人的威胁或逼迫。
这个举证过程可以包括对对方及其意图的深入分析;
记录与此事件有关的当面陈述或录音录像材料;
甚至可能获得案发现场目击者的证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