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的时限设置为30天。
在开具无房证明之际,证明上将注明其有效期限。
通常情况下,无房证明的有效期设定为30天,并非30个工作日期。
若购房地点与户籍所在地并不位于同一城市,则需分别向购房地以及原籍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开具两份无房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无房证明的有效期定为自当日开具之日起计算,满一个月即视为无效,需要及时进行更新。
然而,由于各个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及相关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费用收取标准也有所差别,通常情况下,无房证明的开具可能需要缴纳15至40元不等的手续费用,详细的收费细则请以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