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以下系股东会决议事项之特殊事项:
1、修正公司章程;
2、增加或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离及解散;
以及
4、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广义而言,“股东会”即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乃指由全体股东构成的决策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宜之权力机构。
其位居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之首,其他所有机构皆由其衍生而生,且向其负责。
股东大会的权限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基本相同。
三、召集股东会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者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