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内部职工股方面,其转让是被允许的。
然而,涉及到特定目的的募集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审批程序来进行操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内部员工所持有股份自首次认购成功之时算起,需经过至少三年的时间方可实现公开市场上的自由转让。
至于那些由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司向员工发行的股份,则可在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正式上市之后的六个月内,开始进行公开市场上的自由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