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是非要前往借款人所在地进行诉讼不可。
若出现对方拖欠款项之情形,作为债权人,其追索欠款的可行路径主要包括:
首先,可自行向债务人进行催收,请求对方给予清偿所欠款项;
其次,可借助债务人的友人及亲朋好友向对方施加压力,以期达到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义务的效果;
再者,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最后,亦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所欠款项。
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之后,如债务人仍然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作为债权人,在催收欠款前,应优先考虑如何获取并固定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通常情况下,可以采用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欠条、在与债务人通话过程中进行录音以及收集双方往来信函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