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婚后购置房屋,其归属并非必然归两人所有。
关于这点的详细说法如下所述:
首先,若在夫妻关系持续稳定期间购入的房屋,倘若夫妻双方并未对其所有权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之上仅书写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此类房屋也会被认证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假如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并将产权登载于一方子女的名下,此时这处不动产便可以被判定为依照各自父母的资金贡献比例所共有,不过当事人若另有书面协议则另行处理;
然后,倘若这对夫妇使用共同财产以某一方父母之名誉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该方父母的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父母,而非夫妻所有的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在夫妻离婚时分隔不平摊,各自只能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把投资款看做是一种债务请求权予以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