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为自愿协调离婚方式,度过离婚静默期便可完成相关手续;
反之,若选择依法诉讼离婚途径,当事人需证明婚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且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已有二年以上。
经由法院调解无果者,应当批准程式离婚。
倘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然而夫妻再一次获得分居判令满一年后,任何一方提出新的离婚诉讼请求,均应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