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及相关规定中,贩卖淫秽物品者才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仅仅是出于获利的目的而参与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环节,却并不触犯相关条款。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对犯罪主体做出相应金额的罚金处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则可能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