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于同时涉及两辆非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情况,若双方均承担同等责任,则应由每一方分别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也就是说,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性赔偿,而乙方也应当对甲方实行对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类同等责任的状况,是无法通过他人代为履行赔偿义务来解决的。
具体到车险理赔领域,代位求偿的方式仅限于被保险人本身已成功承保车辆损失险,并且由于第三者未能及時善尽赔偿义务引发代位赔偿申请之情景之下,方可依照相关制度向本方的保险公司提交代位赔偿的申请,同时依法授予本方保险公司相应的追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