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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连带责任能相互追偿吗
二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中一个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范围在保证人代为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后,保证人即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具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保证人为清偿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如果保证人的给付额大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则保证人只能就主债务人的免责额予以追偿;
如果保证人的给付额小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则保证人只能就自己的给付额予以追偿。
2、自免责日起算的法定利息。
3、其他必要费用。
凡是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费用,如电报费、电话费、诉讼费等均属此类。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依据自己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
而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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