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消费者由于购买到不符合食安规定的食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他们既可向销售该商品的商家提出赔偿请求,亦可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诉求。
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接收到消费者的此类维权申请,都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赔偿,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
若经查证,该事件系由生产厂家所导致,那么销售商在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仍享有向生产厂家追偿的权利;
反之,如果该事件系由销售商所引发,那么生产厂家在完成赔偿之后,同样拥有向销售商追偿的权利。
对于那些生产不符合食安规定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安规定的食品的厂商和商家来说,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其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作为额外的赔偿金。
在此基础上,如果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则应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