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法律法规明确指出:
首先,若当事人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便无法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就利息问题达成清晰的共识,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不会支持相关利息诉求;
其次,如若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未超出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那么该利率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上述标准,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向出借方提出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的请求;
再者,如果出借方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借款本金;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