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那部分内容,其中,若当事人在法院判定不允许离婚或经调解达成和平解决协议的离婚案件中失败;
或者在法院判决、调解确认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失败,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再度提出关于离婚事项的诉讼追索。
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对于上述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及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原告在这六个月当中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作支撑,那么其在此期间再次提交的同一主题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