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老年人所撰写之遗嘱系属于自书遗嘱范畴。
只需该遗嘱内容涉及到当事人死亡后的个人财产处分事宜,且遗嘱内容确实反映出死者内心意愿的真实表达,同时具备投保人亲笔签署并注明日期和年份、月份,且未发现其他相悖于上述条件的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无论该遗嘱是由投保人亲自手写或抄录而成,皆可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