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且未有特殊声明归属于子女中的任何一方,那么此房产即视为父母赠予配偶双方的礼物,因此应被认定为是一种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父母明确表达了其意愿将此房产作为单独赠送给其中一位子女的财产时,这时该房产就应当被理解为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