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消费者因所购买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而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同时也有权利向食品的生产商寻求赔偿。
在消费者的索赔诉求中,除了要求弥补损失之外,他们还有权要求生产商或经营者支付食品售价的十倍或是货物价值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若需额外赔偿的金额不足人民币一千元,那么这一金额则应提升至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