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案件经办人系企业雇员,且其行为严格遵循职责范围内的要求,那么他的举动将被判定为职务行为,理所应当由所在单位承受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若未经获得明确授权,该经办人擅自使用公司名义签署合约,而公司又未能在事发之后予以肯定认可的话,那么该名经办人恐需独立面对法律风险,面临无权代理的指控。
另外,如该经办人在签字过程中未能恪守既定规定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合同失效或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那么他有可能须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假如经办人的行为触犯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行业规范,那么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