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在未涉及到个人利益损害或者淫秽色情内容传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个人隐私向他人展示并不视为违法行为。
关于侵犯隐私权的界定标准包括:
1.主观过错的存在。
因为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要求加害者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过错方能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和故意均可,然而过错的具体形态会影响到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
2.违法行为的存在。
无论是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违背了社会公德规范并受到了法律的负面评价,都使这类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质。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这就意味着任何不特定的人都有义务不去侵犯他人的隐私,任何违反此项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归入侵犯隐私的范畴之内,除非存在正当且合法的抗辩理由,而通常情况下,此类侵犯行为多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无需公开他人隐私作为必要条件。
综合考虑行为类型的多样化以及隐私内涵的发展性,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两种类型的侵犯隐私行为:
即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和侵犯私人信息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