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是当事人有意愿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以澄清实际情况的,其有权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提请进行司法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得申诉相关事实,并针对此类专门性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要求。
然而,如若当事人与对方就鉴定事宜无法达成共识时,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选择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得以明确,如果双方都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话,则应由人民法院亲自指派具备相关资格的鉴定人为当事人服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