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应追究嫖娼者超过六个月的法律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行为人在超过六个月后再参与的嫖娼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再予以追责的;
其次,倘若该嫖娼行为存在持续或连续发生的状况,并且自始至终开始计算已经不足六个月的时间,那么还是具备依法追究其十天至十五天拘留,与此同时还可处以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