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无因撤销权行使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该赠与协议须未经公证书正式确认其有效性;
其次,此种撤销权仅能由赠与人专享,他人不得任意干预;
再次,所涉及的赠与事项不能被认定为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属性或是承载着道德义务负担;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前完成。
(二)有因撤销权的行使则需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受赠人若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即构成撤销权的合法理由:
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权益;
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赠与人应当在知晓撤销原因后的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最后,同样地,此项权利也仅能由赠与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三)关于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当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继承人或监护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其次,他们应当在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