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每户农村居民持有且仅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不超越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设定的法定标准。
其次,农村村民新建住房时,必须遵循乡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及村内闲置土地资源以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
再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后,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方可生效;
在此过程中,若涉及占用农业耕地等农用地情形,则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