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想明确指出,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制度。
通常情况下,离婚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协商解决离婚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如果能就离婚的决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共同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划分等方面也能够达成相同立场,那么便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解决。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只需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离婚协议,然后提交给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审核。
婚姻登记机构将对这些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会询问相关的细节信息。
如果经过核实,所有的情况都属实无误,且夫妇双方已经就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方案,那么婚姻登记机构将会立即发放离婚证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决离婚事宜的过程可能相对较为繁琐,因为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往往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事宜。
如果夫妇中的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或者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费用承担以及共同债务责任划分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通常会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区的法院提起。
与协商解决相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事宜所需的时间更长,一审的审判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而二审的审判周期则通常为3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