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应收账款乃属资产性质的会计科目,其一般情况下无需作出结转入本年度利润之操作。
若至年末时应收账款子科目的贷方仍存在余额,此余额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以结转至“应付账款”子科目。
在严谨的财务会计处理流程中,应收账款的实际余额将如实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之中,期末借方余体现示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而贷方余额则明确代表企业已提前收到的赊销货款及其它预收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