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争议,或是二审法院判断该案不具备管辖权,那么二审法院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最终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审判决;
其次,也有权撤销原判裁决,将此案移交至享有全面管辖权限的相关人民法院展开进一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的接受诉讼申请的相关条件,被请求法院必须拥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
一个法院对某项案件的裁判权,其基础便是司法管辖权。
若无管辖权,则无法对此类案件做出任何裁决。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便认定其已获得了管辖权,同样地,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便视作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管辖权的约定。
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权以及级别管辖权的案件,由于管辖权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判职能的地域性或等级性授权,并非仅凭当事人的意愿即可决定的事项。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