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则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之,若为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例如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单独约定建立保管关系,否则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建立的仅仅是短期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车主支付的成本也只是对场地的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用。
此时,当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遭受丢失或者损坏时,依照法律规定,停车场无需承担保管责任。
如车主希望在车辆停放期间一并由停车场代为保管车内物品,需事先与停车场订立专门的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