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方式是依照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出六个月作为额度,以其作为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2.对于因故过世的员工的家属,我们给予其抚恤金作为补偿。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那些在丧者生前对他们提供生存基本物质需求的亲属成员。
这些亲属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经故去,那么其配偶每月可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抚恤金;
其他的家属,每个人每个月可以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抚恤金;
若是有年迈或失去独立照顾能力的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多领取10%的抚恤金。
但是需注意,总计拿的抚恤金份额不能超过逝者自身生前的薪酬。
一旦他们的目前经济状况改善了或是有了其他人来赡养,则将不具备继续领抚恤金的资格。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并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离世的员工,他们的家属将得到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金额由本地区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