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不住是否应享有物业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如下:
虽然业主并未实际居住于房产内,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费用可予豁免。
鉴于相关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业主选择居住与否属于其个人私事,然而无论业主是否居住其间,物业管理单位仍旧需对公共区域进行安全保障及环境卫生维护,因此此类费用不可予以豁免。
不过,业主此时仍有权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通常情况下,每年度的物业费可依次减少相当于一个月的费用额度,最高可减少至总费用的七成。
由于房屋尚未成为业主的居住空间,电梯等公共设备和公共照明亦未被使用,相应的电力消耗则无需承担,此外,主人不在家也不会产生生活垃圾等额外费用,这些都为物业管理单位节省了部分成本,因此在经过合理测算后,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有可能获得适度的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