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所购买的食物中发现异物,您依法可向商家提出索求价款10倍或损害赔偿3倍的赔偿金;
同时,如果增加的赔偿金未达到人民币1000元整,则应依据法定权限以10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基数。
此规定参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消费者因消费的食品规格不符且造成了损害,其权益受损时,既可以寻求商家赔偿,也能够向生产者提出赔偿。
当接到消费者关于赔偿请求的通知时,无论是生产制造商还是贸易商都必须承担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履行先期偿付义务,无权推拒。
当赔偿责任归属为生产厂家时,赔偿完成后的相应权益应归还给生产厂商;
同样地,若是赔偿责任归属为贸易商,那么赔偿结束后的权益便应移交给贸易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