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因智力尚未发育健全或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而无法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假若任由他们进行相关行为,极有可能不仅难以保护到他们本身的利益,同时亦将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
基于以上原因,在这类情形中,被视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在实施行为时必须有所束缚,仅能亲自实施与其智力发展程度和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行为,并且需要为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那些超越了其智力及精神承受范围的行为,应该交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