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即便女方反对,同样可以达成离婚的目的。
当事人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情感已经破裂的各类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来撰写起诉书。
将整理好的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提交至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仍无法化解矛盾,并且法院能够认定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即便女方坚持不愿意离婚,最终也应判定离婚的结果。
2、当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若对方表示反对,但并无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特定情形出现,那么法院通常会选择不作出离婚判决。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缺乏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对方坚决反对离婚,这往往成为法官拒绝做出离婚判决的一个关键性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