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时长与医疗保障启用时间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变动情况,须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评估和判定:
首先,在中断缴费经历不超过3个月份并在此期限内完成补缴手续后,被补缴当事人自补缴当月起便可享有相关医疗权益。
其次,如若中断期跨过了3个月及以上的时间段并选择再次参加缴纳,那么其医疗保障功能将推迟至缴满6个月后方能生效并开始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