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谈过程中,未经授权进行的录音行为,其本质上及至整体仍然无法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一般来说,该种未经许可的录音行为并不能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
然而,如果这样的音频或视频记录并未涉及到任何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亦或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而来,那么这些录音资料便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在程序上经过严格质证,并且在实体层面上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的录音、录像资料,才能够被法官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的评估与判断,首要任务便是确定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证明力,它是指证据作为被采纳为证据,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资格。
在程序法学领域,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关注于证据的形式及其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