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企业在强制执行阶段濒临破产的情况时,法官应立即中止执行流程,同时解除先前为保护被执行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此关键时刻,债权人务必及时向负责清算事宜的机构提交债权申报书。
清算小组有义务对每笔债权进行详细登记,并承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内,不会擅自对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
若企业破产后,在严格遵循法定清算程序并且确保股东未发生资金或资产抽逃行为的前提下,即便出现了财务状况极度困难,甚至资不抵债的困境,企业法人和股东也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接下来的步骤便是针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变卖,若变卖所得超过破产费用,那么这些财产便可用于偿还债务。
然而,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财产将优先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如仍有剩余财产,则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才轮到偿还普通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