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宜,敬请您注意:
当您或您所代表的团体,在认为某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已经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时,您有权在知晓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开始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若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申请期限大于等于60天,则以此规定为准。
对于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无法及时提交申请的情况,申请期限将会从阻碍消失之次日起自动继续累计。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