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周某,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周某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不服批准逮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批准逮捕肯定是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才能够具体的执行,我们国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是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复议,受害者如果不服决定的话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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