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业主所购置之房产未能顺利完成施工,导致无法正式交付使用,业主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住房按揭贷款。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若是贸然选择停贷,业主将会面临严重的违约后果。
2.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解除贷款合同的共识;
其次,如协商无果,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同时主张停止支付贷款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等。
此外,业主还可以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主张恢复至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的法律状态。
3.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在主张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其法律效力应为出卖方将已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退还给担保权人和购房者。
也就是说,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而银行已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则由该企业负责偿还。
4.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和银行各自享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