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实施肾脏结石软镜手术之后,结石仍然未能得以妥善排出的话,则医院是否应当对此事承担责任需依据多个复杂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
首要的是,必须先明确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是否确实存在过失,而这项评判工作往往需要借助于医学事故或者医疗差错的专业鉴定及评审程序予以核实并确认。
此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到患者在接受手术时的身体健康状态及其体内结石的具体位置等细节问题,因为这两方面因素都有可能对整个手术过程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假设医院的确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过失,那么他们就应当为此事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尽管肾脏结石对于病患来说并非严重到会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地步,但仅凭这种疾病通常也不足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与条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