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供应商故意添加具有攻击性、诋毁性及有误导性的内容、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消息,或是采取不恰当的标题来误导公众,乃至擅自增减、修改、打乱原有信息的结构和顺序等手段来引起他人的误解时,遭受侵害的权益方有权向侵权行为人提出侵权赔偿诉求。
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会给予支持。
其次,诽谤罪是指采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传播,从而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这种行为同样也涵盖了在网络环境中对他人进行侮辱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捏造并散播有关他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或者组织、指挥他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类似的传播活动;
(2)将互联网上涉及到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成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事实,然后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或者组织、指挥他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类似的传播活动;
(3)明知自己捏造的是关于他人名誉受损的虚假事实,但仍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最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诽谤他人的行为而未得到及时处理,那么这些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可能构成犯罪,此时,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接受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