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拍卖采取保留价格制进行,一旦设定了保留价,根据此次拍卖保留价之精确度,若拍卖所得价款在先清偿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之后仍有任何剩余的可能性,则在正式启动拍卖之前必须将此相关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接获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有申请继续进行拍卖的意愿,人民法院应予批准,但同时需重新确立保留价;
而重新确立的保留价应高于优先债权以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和。
按照上述规定,若拍卖未能成功,则拍卖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