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用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双方共同商定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为了对离婚后房产证进行相应更名手续,双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首先,需要双方各自出示以下证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详细的离婚协议书,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协议书上有民政部门或民政档案部门的盖章以及备案的印章;
3.真实有效的离婚证书,同时还需附带能够明确表明该房地产属于婚后夫妇共有的财产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格;
5.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包含房屋共有权证);
除此以外,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能详尽反映原结婚登记的具体日期,那么还必须额外提供原始的结婚证明文件以作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