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何判定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所涉及到的二次创作成果,相较于原始作品而言,展现出了明显的创新性和独特性,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创作,不被视为是对原始作品版权的侵犯;
反之,如果二次创作的成果无法体现出任何创新性或独特性,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其版权应归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这些工作的完成者,但是他们在行使自己的版权时,必须保证不会侵犯到原始作品的版权权益。
另外,当我们将多个作品、作品的部分章节或者并不构成完整作品的数据或其他素材进行汇集整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所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具有显著的创新性时,这样的作品就会被视为汇编作品,其版权也应归属于负责汇编的人员,然而,在行使这一版权时,同样需要确保不会侵犯到原始作品的版权权益。
最后,如果想要使用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处理过的已有作品来进行出版、演出以及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等活动,都必须得到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和原始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同意,同时还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