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婚前房产的增值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夫妇中任何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单独房产,在婚后自然而然地实现了价值增长,这并不算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之中。
除非夫妻双方事先签订过明确的财产协议,规定那套房产在婚后将属于共有的情况下,那么该房产价值上的上涨部分才会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