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约金,乃当事人通过约定之方式预先确定之事项,且其既有助于补偿守约方所遭受之损失,亦具备对违约方产生惩罚之功能。
关于违约金之具体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无明确数额之限制,通常依据双方对于因一方违约可能导致之损失程度进行预估而定。
若发生一方违约事件之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之时,如若约定之违约金“低于”实际所受之损失,则守约方可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提高违约金之数额;
反之,若约定之违约金“过度”高出实际损失,违约方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降低违约金之金额。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之基准,应以守约方实际所受之损失为准,其中包括直接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两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