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嫌侵犯隐私权行为之界定:
使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传单等方式,干扰或扰乱他人的私人生活秩序;
未经许可擅自侵入、拍摄、窥探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具有私密性质的空间区域;
利用摄影、窥视、窃听手段,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过程;
通过拍摄、窥视等方式,获取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信息;
擅自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