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有意更换汽车牌照,请遵循如下详尽步骤操作:
首先,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填写并提交《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务必加盖贵我双方的单位公章以及原车主所在地区、县级别的交警支队、大队车务部门的公章(倘若属于公司内部调拨情况,还需加盖双方上级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同时,请确保表格上贴附了该车发动机与车架号码的拓印码膜。
其次,待车管所对上述材料进行详细检验、核实档案后,会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交易”的公章。
接下来,您需要提供本市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交易票据。
对于单位所有的车辆,买卖双方均需提供各自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若是客车或摩托车,则必须具备由市社控办颁发的上照证明。
而对于个人所有的车辆,买卖双方则需分别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此外,您还需提供本车的行驶证以及标准照片。
最后,对于属于本系统内部调拨的车辆,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能够充分证明系统内部调拨关系的上级证明书。
对于通过法院裁决过户的车辆,您需要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同样地,对于经过法院裁决拍卖的车辆,您也需要提供拍卖发票以及裁定拍卖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