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纠纷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限度的境况下,当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所失之权利实为胜诉权。
于是,面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得以积极地与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深入交流和协商洽谈。
假如能成功重新签订还款的协议,则可以毫不犹豫地认为其有效地终止并重启相关的诉讼时效。
同时,倘若债权方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曾经通过追索欠款或者向法庭递交起诉书、支付令等方式为诉讼时效带来过短暂的终止效果,那么此时他们便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关于催收欠款的通知,如该债务人在这样一份书面通知上签属姓名或盖印公章,便足以视作他再次确认了该笔债务的存在及其偿还义务,从而使诉讼时效得以再度被启动并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