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项费用是针对于企业法人(包含已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注册及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注册资金总额未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包含一亿元)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一进行收费;
如果注册资金总额超出了人民币一亿元,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零点零五进行收费;
而当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亿元时,将不再收取额外的费用。
最低收费额度为人民币五十元整。
对于尚未达到法人资格要求的企业(例如分支机构),其开业注册及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为人民币三百元整。
至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开业注册及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也有相应规定:
对于注册资本总额未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包含一亿元)的企业,同样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一进行收费;
若注册资本总额超出了人民币一亿元,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零点零五进行收费;
而当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亿元时,将不再收取额外的费用。
最低收费额度仍为人民币五十元整。
对于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其注册登记费用将根据承包合同金额进行计算,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用标准进行收费。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开业注册及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为人民币一百元整。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