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制造虚假会计账目,虽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仍须接受县级及以上级别之政府财政部门的通报责罚。
针对该等违规行为,可对涉事单位采取从五千元人民币至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措施;
而对于涉嫌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则可处以三千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已达犯罪标准,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